內幕新聞第72號

台灣地位的「獨立論」和「未定論」

 

  自由時報2000年5月20日來自DC的報導,美國學
者Michael Pillsbury、El Santoli正在研究,「以台灣地位
未定論」推翻「一個中國」,引起很多人的注意,也
使某人跟進,大談舊金山和約「台灣地位未定」。

  其實這個問題作者已經研究了10年。法律上「台
灣地位未定」,是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所提出,是50
年前的老調。從「台灣地位未定」出發,本人full time
研究了10年,大大小小的書寫了8本,結論是,在杜魯
門談話時,台灣地位確是「未定」,但舊金山和約生
效後(1952年4月28日晚上10點30分),法律上,台灣地
位已是「獨立」,不再是「未定」了。

  不過,杜魯門之後,學者仍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
約,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因為這個和約規定,日
本放棄台灣但未指定歸屬,從字面看似乎是「未定」
,但深入研究便可發現其錯誤。因為,「日本放棄台
灣」的意義就是「台灣從日本分離」。而「分離」二
字是有特殊含義的。根據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
1b,從敵國(日本、義大利)分離的領土,交付聯合國
託管,憲章第76條b,託管最終的目的是在使託管領土
自治、獨立。

  可見,法律上台灣地位應是「獨立」的。這是
「台灣法律地位獨立論」最簡單的闡述。比較完整的
理論,必須包括:大西洋憲章(1941)、聯合國宣言
(1942)、開羅會議(1943)、雅爾達議定書(1945)、波茨
坦宣言(1945)、日本降書(1945)、對義大利巴黎和約
(1947)、聯合國#289決議 (1949)等內容。以上只是就
「法」而言,就理而言尚須包括荷鄭清日蔣的「據台
史」,以及「台灣血統」,而這才是完整的台灣「獨
立論」,其內涵遠非「未定論」可比。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在自費專職研究台灣主權,及相關的史地、政治、文化、血統等問題。
    Fax:08-753-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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