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00年5月20日來自DC的報導,美國學 者Michael Pillsbury、El Santoli正在研究,「以台灣地位 未定論」推翻「一個中國」,引起很多人的注意,也 使某人跟進,大談舊金山和約「台灣地位未定」。 其實這個問題作者已經研究了10年。法律上「台 灣地位未定」,是1950年6月27日杜魯門所提出,是50 年前的老調。從「台灣地位未定」出發,本人full time 研究了10年,大大小小的書寫了8本,結論是,在杜魯 門談話時,台灣地位確是「未定」,但舊金山和約生 效後(1952年4月28日晚上10點30分),法律上,台灣地 位已是「獨立」,不再是「未定」了。 不過,杜魯門之後,學者仍依據1951年舊金山和 約,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因為這個和約規定,日 本放棄台灣但未指定歸屬,從字面看似乎是「未定」 ,但深入研究便可發現其錯誤。因為,「日本放棄台 灣」的意義就是「台灣從日本分離」。而「分離」二 字是有特殊含義的。根據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 1b,從敵國(日本、義大利)分離的領土,交付聯合國 託管,憲章第76條b,託管最終的目的是在使託管領土 自治、獨立。
可見,法律上台灣地位應是「獨立」的。這是 「台灣法律地位獨立論」最簡單的闡述。比較完整的 理論,必須包括:大西洋憲章(1941)、聯合國宣言 (1942)、開羅會議(1943)、雅爾達議定書(1945)、波茨 坦宣言(1945)、日本降書(1945)、對義大利巴黎和約 (1947)、聯合國#289決議 (1949)等內容。以上只是就 「法」而言,就理而言尚須包括荷鄭清日蔣的「據台 史」,以及「台灣血統」,而這才是完整的台灣「獨 立論」,其內涵遠非「未定論」可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