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新聞第53號
中華民國竊據台灣罪證齊全 法理上至少有7大直接證據 | 1945年9月,蔣介石布告台灣人,依照波茨坦宣 言中華民國來台統治。就法律程序而言,波茨坦宣言 所扮的角色只是一個中間過程,舊金山和約才是台灣 歸屬問題最後的決定。波茨坦宣言並未表示台灣歸屬 中國,此點蔣介石也同意,否則,1950年12月19日蔣 介石和杜勒斯談判舊金山和約時,就無「祗須日本依 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聲明放棄對台灣領土等一切 主權,由協約國自行處理,毋須日本個別追認撥歸何 國」這句話了。中國善於造假,但仔細找,仍有7個 破綻可以證明中華民國非法統治台灣。
證據1:台灣本屬台灣人,1624年起才被荷、鄭、 清、日等外族佔據,今日台灣血統有2000萬 不是中國人 證據2:1895年日本從滿清奪取台灣,1943年6月24日 羅斯福、蔣介石暗圖從日本手中瓜分台灣 證據3:中華民國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 書,做為非法佔領台灣的法律藉口,但所謂 的開羅宣言無人簽字 證據4: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3人具名,只有1人 簽字)在限制日本戰後領土範圍,並末將台灣 歸屬中國。 證據5:1945年9月2日,日本降書接受3人簽字的波茨 坦宣言投降,但是世界上沒有3人簽字的宣言 證據6:1950年12月19日蔣介石要求,日本依波茨坦宣 言投降條件放棄台灣即可,無須指名撥交何 國。 證據7: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物歸 原主還給台灣人,不給中國,也未撥交中國 中華民國有一套騙人的理論,說,開羅宣言 決定將台灣還給中華民國,而波茨坦宣言再 度聲明開羅宣言要實施,後來日本投降,降 書上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如此,台灣不是已 經歸還中華民國了嗎。聽起來好像是真的。
這套理論確實很容易騙過不做研究的人。中華民 國竊據台灣的事實,包括上述騙人的理論,有7大項。
第1,3萬年前,台灣就是台灣人的,日本戰敗,當然 應將台灣還給台灣人,中國人無權接收。 第2,中華民國和美國在開羅會議前就密議瓜分台灣, 犯罪證據充分,開羅宣言就是罪行的證明。 第3,開羅宣言無人簽字。 第4,波茨坦宣言只有1個人簽字,而且並未把台灣歸 中國。宣言第8條原文,「開羅宣言的協議將必實 施,使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 國,以及其他吾人決定的小島」證明了此事。 第5,日本降書接受3個人簽字的波茨坦宣言,不是1個 人簽字的波茨坦宣言。 第6,蔣介石自己要求日本,照波茨坦宣言的投降條 件,放棄台灣就可以,無須指名撥交何國。可 見,蔣介石也承認,波茨坦宣言只是規定日本放 棄台灣而已,未言交給中國。 第7,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把台灣還給台灣人 有法律根據,中國沒有講話的餘地。 | |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在自費專職研究台灣主權,及相關的史地、政治、文化、血統等問題。 Fax:08-753-6335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