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新聞第53號

中華民國竊據台灣罪證齊全
法理上至少有7大直接證據

 

  1945年9月,蔣介石布告台灣人,依照波茨坦宣
言中華民國來台統治。就法律程序而言,波茨坦宣言
所扮的角色只是一個中間過程,舊金山和約才是台灣
歸屬問題最後的決定。波茨坦宣言並未表示台灣歸屬
中國,此點蔣介石也同意,否則,1950年12月19日蔣
介石和杜勒斯談判舊金山和約時,就無「祗須日本依
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聲明放棄對台灣領土等一切
主權,由協約國自行處理,毋須日本個別追認撥歸何
國」這句話了。中國善於造假,但仔細找,仍有7個
破綻可以證明中華民國非法統治台灣。

證據1:台灣本屬台灣人,1624年起才被荷、鄭、
    清、日等外族佔據,今日台灣血統有2000萬
    不是中國人
證據2:1895年日本從滿清奪取台灣,1943年6月24日
    羅斯福、蔣介石暗圖從日本手中瓜分台灣
證據3:中華民國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降
    書,做為非法佔領台灣的法律藉口,但所謂
    的開羅宣言無人簽字
證據4: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宣言(3人具名,只有1人
    簽字)在限制日本戰後領土範圍,並末將台灣
    歸屬中國。
證據5:1945年9月2日,日本降書接受3人簽字的波茨
    坦宣言投降,但是世界上沒有3人簽字的宣言
證據6:1950年12月19日蔣介石要求,日本依波茨坦宣
    言投降條件放棄台灣即可,無須指名撥交何
    國。
證據7: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物歸
    原主還給台灣人,不給中國,也未撥交中國
    中華民國有一套騙人的理論,說,開羅宣言
    決定將台灣還給中華民國,而波茨坦宣言再
    度聲明開羅宣言要實施,後來日本投降,降
    書上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如此,台灣不是已
    經歸還中華民國了嗎。聽起來好像是真的。

  這套理論確實很容易騙過不做研究的人。中華民
國竊據台灣的事實,包括上述騙人的理論,有7大項。

第1,3萬年前,台灣就是台灣人的,日本戰敗,當然
  應將台灣還給台灣人,中國人無權接收。
第2,中華民國和美國在開羅會議前就密議瓜分台灣,
  犯罪證據充分,開羅宣言就是罪行的證明。
第3,開羅宣言無人簽字。
第4,波茨坦宣言只有1個人簽字,而且並未把台灣歸
  中國。宣言第8條原文,「開羅宣言的協議將必實
  施,使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
  國,以及其他吾人決定的小島」證明了此事。
第5,日本降書接受3個人簽字的波茨坦宣言,不是1個
  人簽字的波茨坦宣言。
第6,蔣介石自己要求日本,照波茨坦宣言的投降條
  件,放棄台灣就可以,無須指名撥交何國。可
  見,蔣介石也承認,波茨坦宣言只是規定日本放
  棄台灣而已,未言交給中國。
第7,日本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把台灣還給台灣人
  有法律根據,中國沒有講話的餘地。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在自費專職研究台灣主權,及相關的史地、政治、文化、血統等問題。
    Fax:08-753-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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