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課本以台灣國加入聯合國反制表決!

以法理對抗中國蠻橫無理

中國反應(1)

中國國務院台辦新聞發佈會實錄
http://big5.gwytb.gov.cn:82/xwfbh/xwfbh0.asp?xwfbh_m_id=44

2004-11-17

        《人民日報》記者問:據台灣媒體報道,陳水扁近日稱,“中國是另外一國,不是本國,是敵國”,並稱為解決所謂“國家認同問題”,台灣教育需要大改革。台灣教育主管部門歪曲有關國際文件,將“台灣地位未定論”納入台灣高中歷史綱要草案。您對此有何評論?
        李維一答:事實表明,陳水扁的“台獨”本質從未改變。一旦認為有機可乘,便會以各種方式錶現出來。事實一再表明,陳水扁搞緩和是假,搞“台獨”,製造緊張與對立才是其真實本意。所謂改革台灣教育,解決“國家認同問題”,其政治用意就是要把台灣的教育變成“台獨”思想教育。台灣的教育界、學術界人士和社會輿論對這種“台獨”行徑給予了強烈的譴責。“台獨”分裂圖謀是不得人心的。無論“台獨”分裂勢力使用何種伎倆,都改變不了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地位。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地位從來都是明確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著名的國際法文件都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1945年日本政府正是按照上述國際法文件,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將台灣、澎湖列島正式歸還中國。這一國際社會公認的歷史事實是任何人、任何勢力都無法篡改的。


中國反應(2)

台灣反制

馬英九愛中國不惜斷送台灣 ◎沈建德

        台北市長馬英九日前在「行政院」發表,後又在統媒投書「讓歷史文獻完整呈現」。他說1972年的美中上海公報、1979年的美中建交公報、1982年的817公報中指出,美國都只「認知」並不「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中國在1979年翻譯建交公報時就把「認知」譯成「承認」而美國不抗議,暗示美國「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不再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因此要求杜正勝在高中教科書列入舊金山和約時,也應列入這些,不要只呈現「未定論」。


美方只「認知」不「承認」


        對中國片面的翻譯,美國國會曾質問官方,答覆是:美方只以英文本為準。亦即只「認知」不是「承認」(見拙著「被統一前的掙扎」1992年第416頁)。然而深入檢視歷史,美國不只有「認知」而且有「承認」。1972年2月28尼克森周恩來發表上海公報的前6天,曾在北京訂下密約,「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時在1972年2月22日午後2:10~6:00的北京人民大會堂(見拙著「台灣國建國方法論」第3版第74頁)。但1982年美國總統雷根與中國發佈817公報之前,於7月14日和台灣訂口頭密約稱為「6項保證」,其第6項為「不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雷根又否定了尼克森的「承認」說。


        美國對台立場不定,1950年以來皆如此,如欲追根究底非「讓歷史文獻完整呈現」不可。現在就依時間的先後來呈現,1.大西洋憲章(1941.8.14):美英聲明恢復殖民地主權,支持獨立。當時台灣就是日本殖民地。2.聯合國宣言(1942.1.1):遵守大西洋憲章。中華民國為簽字國,表示承認台灣有權獨立。3.開羅會議(1943.11.22-26)開羅宣言:日本放棄台灣(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係偽造。4.雅爾達議定書(1945.2.4-11):從敵國(日義)分離的領土交聯合國託管。5.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7條b:確認雅爾達議定書。6.聯合國憲章(1945.6.26)第76條b: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其獨立。中華民國也是簽字國,再度確認台灣有權獨立。7.波茨坦宣言(1945.7.26):實施開羅宣言。亦即宣佈台灣獨立。8.日本降書(1945.9.2):接受波茨坦宣言。9.對義大利巴黎和約(1947.2.10):義大利放棄利比亞及索馬利蘭。和約用字「放棄」renounces與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相同。10.聯合國第289決議(1949.11.21):利比亞應於1952年1月1日獨立。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到期獨立。兩國都已如期獨立。依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及第76條b,同為「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義大利的殖民地都獨立了,日本的殖民地台灣,依法沒有不能獨立的理由。11.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b: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台灣從日本分離,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和76條b獨立,有利比亞及索馬利蘭等為先例。12.中日和約(1952.4.28):接受在本日生效之舊金山和約,承認台灣獨立。由上述國際法律文件可知,台灣法律地位獨立,台灣屬中國或地位未定論都是錯的。


中華民國偽造開羅宣言


        在聯合國憲章簽了字的中華民國,依法在台接受日軍投降後就必須撤軍回中國,但為了長期竊據台灣而偽造開羅宣言,恐被揭發1947年發動228事件殺光台灣精英先下手為強,所以1951年舊金山和約雖然簽了字台灣可以獨立,可是無人帶領。而1988年至今總統雖由台灣人做,台灣還是沒有建國,反以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馬英九因此說,中華民國政府從1945年以來統治台灣,主權行使從未受到任何質疑。他說不論是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1945年日本降書、1952年中日和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歷史文獻,或從「保持占有主義」(utipossidetis)、時效(prescription)等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原則,都可得到證明或支持。


開羅宣言日本放棄台灣


        然檢查事實並非如此。開羅宣言真正的內容是日本放棄台灣,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係馬英九偽造。而波茨坦宣言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同盟國所決定之小島內」。照此條文實施開羅宣言,就是日本放棄台灣,亦即台灣從敵國分離,符合當時已公佈了一個月的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再依同憲章第76條b獨立。波茨坦宣言第8條的意思就是宣佈台灣獨立。
        因此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中日和約接受舊金山和約,意思都是接受台灣獨立,不是馬英九所說的中華民國竊台未受質疑。
        另外,馬英九所言「保持佔有」的定義是,戰後征服領土之割讓,雖未成為和平條約的條件之一(如舊金山和約的放棄台灣),在法律上,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占據而被併吞。但二次大戰的戰勝國是同盟國全體,不是單指中國。且1945年6月26日戰爭尚未結束,同盟國,包括中華民國在內,議決,戰後台灣交付託管而後獨立或直接獨立,寫在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及第76條b,中華民國對台「保持佔有」不成立。


非法占有定義沒有定論


        馬英九文中所提另一國際法名辭「時效」的定義是,非法占有經50或100年以上,和平行使領土主權無人抗議而產生時效,非法變成合法。實例有1897年英、委邊界糾紛,華盛頓條約仲裁,佔有超過50年可以取得權利。但1959年荷比邊界糾紛,仲裁人卻排斥時效觀念,因此沒有定論。即使有定論,228事件及2000年8月28日台灣國臨時政府在高雄市成立,已構成對中華民國竊據台灣嚴正的抗議,「時效」何能成立?


漢化熟番兩岸同文不同種


        馬英九又引上海公報,美國認知「台灣海峽兩岸所有的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異議,以為台灣人就是中國人。但鄭氏及滿清台灣戶口檔案明確記載,1683年漢人全部趕回中國,而鄭氏移交康熙3萬8千人全部繳番稅、納番租、住番庄、番戶口,是熟番不是中國人。至1893年(光緒19年),台灣戶口登記254萬人,也都是漢化的熟番,全是1758年被乾隆「賜姓」者的後代。1896年日人據台後第一次調查,全台總人口257萬。已知1893年的254萬是漢化熟番,1896年的257萬有幾人是閩客不問可知。這就是所謂兩岸同文同種的真相。


(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2004-11-23【台灣日報】


中國反應(3)

台灣再反制

台灣法律地位獨立
丘宏達未定論、歸還論憑空想像

        國際法大內頂尖高手丘宏達,繼馬英九之後也投稿聯合報,主張「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有國際法的效力」滿洲、台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下稱「歸還論」)。針對杜正勝挑出的「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且無人簽字,他說名稱不影響,無人簽字的新聞公報也有法律效力。但這些並非問題的重點。北京政要向以開羅宣言主張對台主權,武力恐嚇台灣不得制憲、公投、改國號、宣佈獨立、加入聯合國,現卻顧左右而言他,不敢碰開羅宣言,國台辦亦僅以國際公認該宣言來回應,無力反駁。「歸還論」破產,各國的一中政策必須照實修改。


統派逯耀東、馬英九、丘宏達、張玉法、許倬雲接力


        回顧爭議,統派歷史學者逯耀東、徐泓以偽造的開羅宣言支持「歸還論」,否定49國簽字的舊金山和約,其論據為1950年美國國務卿艾契遜談話:「當1945年10月25日台灣變成中國的一省時,無人對它提出法律上的疑問」,丘宏達及後來投稿的中研院歷史院士張玉法、許倬雲論點相同。艾契遜所言係指陳儀台北受降聲明,當時各國忙於戰後復員,無人理會中國小官說什麼。但1949年1月17日香港大公報東京航訊:「1月15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認為臺灣現在還不是中國正式的領土,因此南京垮臺後,中共不能進入臺灣」。兩天後路透社南京稿:「美國向國民黨警告,南京可遷都廣州,不能遷都臺灣」,班班可考不容扭曲。


波茨坦宣言聲明日本放棄台灣


        聯合報引「外交部「檔案,謂當年中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說,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乃不得已之言。此絕非事實。拙著「台灣國建國方法論」第3版第62頁述及,顧維鈞奉蔣介石之命,向美傳達對舊金山和約第2條台灣歸屬的主張,他說:「關於台灣等領土問題,我方認為,只須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聲明放棄對該項領土主權,由同盟國自行處理,無須日本各別追認撥歸何國」,美國代表杜勒斯回答:「這也是美國的主張」。兩國代表的對話證明「波茨坦宣言投降條件就是日本放棄台灣」是共識,非不得已之言。
又因波茨坦宣言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日本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盟國所決定之小島內」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美蔣既都同意波茨坦宣言之宗旨為日本放棄台灣,由此推知,開羅宣言之意必也是日本放棄台灣,而不是歸還中華民國。


開羅宣言也是聲明日本放棄台灣


        開羅會議的參與者邱吉爾說得很清楚。1955年2月1日他被英國國會議員質詢台灣應依開羅宣言交給中國時,斷然拒絕並說:「The Declaration contain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這個宣言不過是中美英共同目的之聲明。邱吉爾的答詢除否認「歸還論」之外,又說「這個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何謂「共同目的」,邱吉爾沒給答案。但國史館館藏開羅會議記錄證明,英國立場是日本放棄滿洲、台灣、澎湖,反對「歸還」(見拙著「血統源流與國家定位」第2版第65頁)。由上可知,1943年開羅宣言中美英3國的「共同目的」確實是日本放棄台灣。


日本降書規定放棄台灣與舊金山和約相同


        不管從開羅或波茨坦宣言都是日本放棄台灣,而波茨坦宣言時聯合國憲章已簽訂,故波茨坦宣言日本放棄台灣,就是宣佈台灣獨立。馬英九及丘宏達都承認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實施開羅宣言。所以,日本降書接受放棄台澎使其獨立,和舊金山和約相同。日本放棄後,台灣依聯合國憲章第77及76條獨立,是百分之百的「獨立論」於法有據。


找錯法源把獨立誤解為地位未定


        上述聯合國憲章(1945.6.26)是台灣獨立的母法,2次大戰中台灣尚為日本領土時就已規 定,從日本分離後(1952年4月28日晚上10點30分舊金山和約生效時起)地位即屬獨立,台灣若非日本的就是台灣的,地位從未有一分一秒未定,姚嘉文說1945~1952台灣地位未定7年,馬英九說1950~1972未定22年,均為憑空想像。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b為聯合國憲章之實施細則,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和76條b獨立,有利比亞及索馬利蘭為先例。母法既規定分離後獨立,實施細則只須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從日本分離)即表示台灣地位獨立,無須贅言。但因只寫放棄未說給誰,台灣人自作聰明解讀為地位未定,致和中華民國糾纏不清。有人不知台獨有聯合國憲章為母法,國際承認,反以直選總統、人民主權之事實獨立冒充法律獨立,自稱台灣已經法律獨立不必再宣佈獨立,自欺但不能欺人,其說不被國際承認,只有拖延台獨時間,甚至被鮑爾視為無主權沒獨立非國家,非常不利。


中國美國中華民國都把台灣當做搖錢樹


        儘管台灣獨立的法源至少有12條(見2004-11-23【台灣日報】拙文),但仍有美人何瑞元等主張美國對台有主權或佔領權,其說暫且不論,單就美國在聯合國憲章及舊金山和約都簽了字的事實來看,依法美國不得不承認台灣法律地位獨立。但為何1945年就在聯合國憲章簽字承認台灣獨立,而且用憲法規格批准聯合國憲章的杜魯門,又在1950年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說穿了就是為了利益。美國若主張台灣獨立便無權插手台灣事務,若主張未定或認知台灣屬中國,則台灣才可能成為美國、中國和中華民國共同的搖錢樹!想獨立,台灣人必須自己據理力爭,別人不會替你爭權益。


丘宏達說公報、宣言都是「歸還論」都有法律效力


        丘宏達不顧史實,先為「新聞公報」就是開羅宣言辯護,他說「名稱並不影響條約的特性」,規定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接著又說「新聞公報」有法律效力。他說,根據國際法院1978年「愛琴海大陸礁層案」的判例,聯合公報也可以成為一個國際協定(有法律效力),又說,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的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其依據是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9版。

         【反駁】開羅宣言的內涵是日本放棄台灣,新聞公報並無放棄的字眼或內涵,名稱不同內容也不同,當年在開羅發表的新聞公報不是聯合公報,而且是各說各話。還有,日本降書所接受的是開羅宣言不是新聞公報,且公報並未承諾「滿州、台灣及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查檔案就知道。開羅宣言雖未見書面,可能僅是口頭上的君子協定,但其內容與丘宏達所言的「歸還論」截然不同。


馬關條約雖廢除,廢除前台灣已不屬滿清


        丘文主張「歸還論」意猶未盡,還提出下列旁證以支持其論點:(1) 常設國際法院指出,一國外長對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拘束其本國,外長的話就可拘束該國,開羅新聞公報為3國首腦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當然有拘束力。(2) 開羅、波茨坦宣言被美國列入條約,(3)中華民國並未簽署舊金山和約,(4)日本法院判決台灣屬中華民國,(5)中日和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包括台灣人,(6)中國對日宣戰廢除馬關條約等。以上均屬老生常談,按編號簡答如下:(1)開羅公報上3國首腦並未簽署,發表時不在場,英美皆否認滿州台澎歸還中華民國,(2)兩宣言旨在放棄台灣使之獨立,若列為條約對台灣更有保障。(3)和約上日本放棄台灣是蔣介石的要求,(4)美國法院判決台灣不屬中華民國。(5)日本表示此純為方便台灣民眾取得護照旅行日本,無關主權。(6) 馬關條約屬處分條約,台灣一旦割讓就不屬滿清,不因條約廢止重歸清國,更不屬中華民國。


        結論:中華民國在金馬主權獨立,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竊據。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見證台灣法理獨立。 2004.11.27